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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有利于树立自由价值观

来源:干部学习网    发布时间:2018-01-19 10:29



反腐有利于树立自由价值观

孟庆友

自由,即不被强制,主体有自主选择的正当性。马克思认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并将自由的状态描述为“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全部才能的自由发展”,并认为自由事业不仅是个人自由的达成,更要朝着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方向前进。自由是近现代中国人民苦苦追求的目标之一,是解释多种制度问题的重要范畴。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自由价值观,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权力在正反两方面影响自由选择

(一)公权力对自由的保障

国家公权力对自由的保障有很多地方,都像发行纸币一样润物无声,而且其他力量都难以替代。比如身份证制度和学位证制度大幅减少了陌生人之间鉴别相互的成本,增加了全国范围内人们信任另一个人的可能性,也就保障了我们出行时和工作时的自由。比如不动产登记就是国家权力主持的重要公示制度,正是因为有了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可靠性,实现了“观念占有”的文本化,避免了“实际占有”的高成本,劳动者才勇于以现金购买不动产,为了争抢不动产而发生的肢体冲突才失去了意义。又比如婚姻登记制度,就为人们在广阔范围内放心寻觅配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不一一列举,笔者于此特别想强调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平凡中隐身的保障力量,正是因为有了国家公权力,我们才获得了一些似乎想当然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认识到国家是诸多自由的外壳。很多自由形式,其保障者,都是国家力量,归根结底,国家权力决定了这些自由的基本形态,所以这些自由的讨论基础是一国政权范围内的问题,自由,不宜离开一国政权单独讨论。

(二)公权力对自由的限制

公权力对公民自由的合理限制,不能源自公权力自身的原因,而是源自看得见、或者看不见的其他公民的自由权益。

1.因直观的他人的自由而限制自由

现代国家都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制度,所以如果社会允许某人享有某种自由之时,不是对该人一人权利的法律确认,而是对处于同等条件的所有公民的同样权利的法律确认。平等原则下,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凌驾于同等条件的其他人。所以,在社会生活领域内,对自由的限制,很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因为他人可见的自由限制了某一主体的自由。

近年来在很多城市广场舞成为中老年人锻炼身体的好方式,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这是自由选择,似乎只是健身问题,但广场舞噪音扰民严重,其客观存在的外部性为限制广场舞噪音提供了正当性支撑。新闻报道说,被广场舞干扰的人们认为,买房很贵不容易,但买了房之后,几点起床几点睡觉却被广场舞主导。有不堪其扰的住户建议广场舞能否推迟到早上八九点再开始,却遭到舞者嘲弄,认为“年轻人应该早起,不应该睡懒觉”。如果权衡两者的话,广场舞是对生活的“锦上添花”,而睡觉,是生活的基本需求,两者层次不同,广场舞应该更多照顾睡眠需要,而不是相反。锻炼身体并不以发出严重噪音为必须。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广场舞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权的侵害,因为房产的使用权在广场舞的干扰下受到打压,房产本来预期明确的收益就不能完全实现。虽然外部性是我们所有行为都难以完全避免的效果,但如果有良好的渠道将外部性妥善处理,自由的边界就能获得厘清,人们之间的关系就能稳妥依旧。当外部性不能通过正当渠道获得调试时,一些格外情形就会突然跃起,外部性的积累引发的“君子豹变”可能造成追求无限制自由者面对难以承受之痛。这些都为公权力干预公民的自由提供了正当性支持。

2.因隐形的他人的自由而限制自由

这里以刑事犯罪为例来论述公权力限制自由的另一种正当性,即因为隐形的他人自由受损而限制一些自由。犯罪侵害的不仅是某个具体被害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犯罪侵害的是社会关系。假设杀人案被害人已经死亡,又没有任何亲属或其他的利害相关人,即不存在苦主的情形,那么是不是就“人死案消”呢?不是,因为犯罪侵害的是社会关系,杀人行为会使得社会惊惧,会发生一系列影响人们自由选择的不良效果:人们本来应该晚上十点在和朋友聚会之后回家的,但听说发生了杀人案,就会提早回家。青少年本来晚自习之后,可以自己回家的,父母因为听说发生了杀人案而惊惧,每天无论多么忙,都必须要安排时间准点护送孩子。甚至人们出行的时候要携带防身器材。笔者有朋友在乌鲁木齐生活,说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之后的一段时间,乌鲁木齐的女士们出门一般都不敢穿高跟鞋或者裙子,因为怕跑得慢。可以想见,如果有商家在事件之前大批从南方输入高跟鞋或裙子,在事件之后将会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失。同样的例子,还有2014年3月初发生昆明暴恐砍杀之后,在成都和广州有人大喊一声,即引发整个街区的狂奔。

当犯罪造成的惊恐波及社会时,人们的选择面就会变小,社会活力就会整体下降,社会关系间的展开将不得不承受更大阻力,正常生产生活难以为继,所以那些隐形的他人的自由也当然是限制自由的重要合法基础。在刑事政策中,总是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惩罚的力度,这就是以隐形的,不容易从表面直接查知的他人自由来限制以违法犯罪形态出现的过度自由。

公权力对自由的限制,应该有合法的基础,正当的限制是保障并促进自由所不可或缺的。

二、反腐就是放宽自由空间

十八大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刮起反腐风暴,其力度在新中国是空前的。

反腐不仅赢得举国支持,甚至引起美国网友的夸赞,几近成为佐证我国“三个自信”的最新最有力举措。据中国网2013年12月31日报道:“12月2日在美国微软网络英文网(MSN)登载后,当日引发网民热议,帖后共有114个投票,支持票数为90票,占78.9%。从发帖的内容和支持的票数可以看出,其中大多数对中国的做法表示赞赏并对美国的现状进行反思。纯属成见的帖子很少,仅有7个,且受到跟帖反对。有网民在跟帖中评论:‘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开端。’‘他们处决过腐败官员,看来并不像有人说的‘装样子’那么简单。’有网友则认为:‘我们美国人怎么也能有个‘中纪委’呢?看起来这个主意了不起。’有网民则由此反思美国本身:‘美国政府只会指责中国,其实他们真的应该从中国学些东西。”“我们的富人只在乎自己有更多的钱。他们不爱国,不关心他人。’”

腐败是自由的天敌,公权力中存在的腐败,扰乱了公权力和自由的关系。腐败一方面会以不正常的、非法的方式来限制自由;另一方面,也会以特殊的、格外宽赦的方式放纵一些本身已经逾越制度的自由,两者都是对全社会自由的重大侵害。笔者从三个方面来叙述腐败对自由的侵害:

(一)腐败增加了涉及权力的社会摩擦力

自由的重要维度是个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当腐败成为公权力运行的难舍状语时,腐败者就会以“寻租”权力的方式来贴现人民赋予的公器。运用公器的初衷将不再是社会整体效益,将转变成私人获利的多寡。私利的不当参与,造成公权力运行中横空生造的摩擦力,当人民与公权力交往时,不得不为这种摩擦力留下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预设。摩擦力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更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改变了人们自由选择的范围,比如以前有机会或有能力做出选择的人,却在这种摩擦力下没有机会或没有能力再选择。再有,因为民主会造成危及腐败的根基——专断,所以以前普通人民有可能参与决策的民主程序将因腐败横行而备受打压,社会信息正常传导受阻,人们不能将自己的理性顺利输入决策形成过程,腐败者把持的决策机制也失去了集腋成裘的蒸馏基础,社会必将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试验成本。

社会摩擦力的增加,就是整个社会效率的下滑,如果现在还是1840年以前,似乎增加一些社会摩擦力也无所谓,至少不会致命,甚至从务实一些的政治角度来看,似乎腐败也有积极意义,也能培植出一些将一国政权紧紧和自己肉体捆绑在一起的另类栋梁,但当今国际竞争环境岂容一国狮睡百年,不仅猎犬一般的地缘邻国会延续闹钟角色,甚至整个国际环境全都成了闹钟天下,此起彼伏,低效就是灭亡:其一,国际间以国家为主体的竞争将排挤效率低下的国度;其二,国际间信息传输便利,各国制度优劣的比拼更加明晰和短线,想盖也盖不住,一国效率不彰将构成对比形势下本国制度在高级法意义上合法性的流失,严重时,“失道寡助亲戚畔之”。

(二)腐败扰乱了人民对制度的正常预期

自由选择得以达成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是秩序的稳定,即预期的稳定,当人们对未来有了较为明确的预期时,就敢于积极选择,反映在社会整体效果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自然生成欣欣向荣的气象。当预期不确定时,人们为了自保往往收缩活动,社会生活整体也趋于凋敝。腐败的一个最大危害就在于打乱了人们对制度的正常预期,当潜规则横行时,白纸黑字的规则就失去了指导人们选择的意义,人们不能再指望以低廉成本从白纸黑字中获得可以依托的规则,在搜寻规则的成本特别巨大时,人们首鼠两端踌躇不前,只能在诸多选择支中,选择最保险最明确者。随着人们选择范围的收缩,整个社会会出现“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南关马不前”的制度雾霾效果。

腐败还打乱了优胜劣汰的机制。市场自由竞争法则是很多人进入社会时,对社会总体环境的大体猜想,这构成了他们对自己和社会的预期。而腐败却能使优胜劣汰机制失去指导意义,可以使自由竞争自发形成的社会无形指挥棒黯然失色,这就削弱了社会间汇集众人理性所萃取出的自然规则,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隐匿于雾霾的人为规则。这一模式将弱化低成本高效率的自然规则,构建起服务于私利的人为规则,造成整个社会行为规范的劣化。人们将不再更多着力于生产型努力,以博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反而将自己的努力转为探求雾霾之后的实在,从而严重缩小自由选择的范围。

(三)腐败透支政治权威

当一国政府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时,政治权威就水到渠成,想没有都不行,因为人民会找有政治权威的政府主持公道。当一国政府屡犯民意,桀纣气息升腾时,其政治权威就悄然流逝,再想重建,比登天还难。一般来说,一个常规的政府一方面因为善政频繁会积聚充足政治权威;另一方面,也会因漏蹄失误而消耗一些政治权威,但只要不伤及根本,就无大碍。政治权威对社会意义甚重,当政治权威充足时,就能以其为基础在广阔疆域支撑起有效的社会秩序,政令会以特别顺畅的方式在社会间得到执行,软硬抵制都将减少;反之,当政治权威虚弱时,不仅是政府失去荣誉感,甚或人心惶惶,一般人民也会因为政治权威的缺位而呼天无门、博弈无托。

腐败对政治权威的伤害是根本性的。其一,它会在局部威胁整体。被腐败所操控的权力不再考虑人民利益,将专注于贴现手头的局部权力,会为了捞取一己私利而消费并耗散中央权威,不法利益假借权力名义划归自己,负面损害留给国家整体制度,遗害绵长。这是对整个国家政权的拆台行径,甚至在敌对势力眼里,会多出一个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基因不良、有机能力欠缺的抹黑例证。其二,腐败严重累及良善制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良善制度每次对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合法性,才能树立整个法律制度的权威,而腐败因为要贴现权力,就往往突破制度行事,会比较随意地限制自由。这将使得一般民众对法律的整体风格有严重错误判断,极端情况下,尤其在现代网络舆论有可能形成裹挟力量的环境下,一些被腐败伤害的心灵,甚或一些容易被裹挟的情绪,会过度严重地负面评价其实非常良善的各项制度,使公权力运行阻力骤增。

叙述腐败对自由的侵害,其实就是从反面叙述反腐败对扩展自由范围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风雷足以让我们看到新一届中央政府通过反对腐败,从而实际扩大人们自由范围的决心。以反腐实际上能扩大自由来看,我们也不能太狭窄认为,只有提到“自由”二字的政策才是拓宽自由,而要从实际效果看,国家的很多良善改革,都是在局部渐渐扩展人们自由的重要举措,新一届政府整肃风纪,就是扩展自由范围的重大善政。

三、法治限制、成就、保障了权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十部分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在题记中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段题记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对权力控制,惩治腐败,从而实现对人民自由的呵护:

其一,从权力侵害自由而言。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对权力管控不力,权力仍然会成为侵害人民自由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有时候,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对权力的特殊信任,反而造成违法运行的权力在侵害人民群众自由权利时显得更加旗帜猎猎、毫不含糊,最常见的情况是打着人民的旗号侵害人民,让受害群众呼号无门、救济无路。

其二,从权力对社会的意义而言。有必要提示的是,维护权力的权威对群众自由更重要,权威的失去对人民自由而言是更严重的灾难。对权力的限制绝非否定权力,更不是与权力作对,乃是成就权力并塑造其权威。良好运行且具备充足权威的权力必然是限制下的权力,其自处社会间游刃有余并能长久绵长贡献人民。恰如其分的限制通过最终维护权威,而避免了权力堕下、秩序紊乱、人民无托的惨景,这可以认为是通过限制权力而成就个人自由的另一个路子,甚至是比前者更深刻的路子。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笫1卷,第63页.

[作者简介]孟庆友,男,中国社科院马研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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